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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3 17:05:31
文档

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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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式
第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认可行为,是对财产取得和变动的确认。登记簿是登记行为完成的体现。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不动产通常承载着人们的财富价值。如果没有记载在国家保管的登记簿上,也就意味着财产没有获得国家的充分认可,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外在表征,体现着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可推定记载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相一致。在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用不动产登记簿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以此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首先将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来对待;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物权是绝对权,其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使社会公众了解抽象权利的具体信息。
二、意定担保物权是什么
意定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怎样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式,首先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然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最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

法律客观:

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具体说来,下列情形即可不需登记即产生物权效力。1、《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何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作了列举例示,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3、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4、没收财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该条对违法建筑的没收,其产生物权效力的情形应与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情形相同。5、《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6、《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登记之时。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两个法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共有制和约定所有制。法定共有制共有权取得的依据是当事人的夫妻身份和婚姻法的直接规定,约定所有制夫妻的财产所属状态基于双方的约定,而双方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法律规定是明确的,选择了何种财产制,即产生何种财产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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