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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手段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5 11: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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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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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集资诈骗罪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集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进行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在经济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一、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

二、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员而非法侵占。

三、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非法集资罪。

四、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高利贷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社会大众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钱投入,免得让别人乘虚而入,要是,遇到了这种情况,要通过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的权利。

受害人数多,涉及人群层面广,涉案金额巨大

此类案件属于涉众型经济案件,往往该案件中所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就高达百人,涉案金额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元,受害群众从普通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教师、机关公务员甚至领导干部,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

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群众财产损失严重

该类案件非法集资人,通常以项目投资急需资金为名进行集资,一般均有完备的工商营业手续,正常从事经营性活动。并通过不惜巨资租赁高档办公场所,花费重金开展项目宣传,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利用群众风险意识低、法制意识淡薄的缺陷,骗取群众的信任,之后如期给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诱使深陷其中。案发后,其实非法集资人已负债累累,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盲目听信非法集资人会很快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谎言,导致报案时间滞后,最终导致群众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采取以高息为诱饵,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运转

非法集资者以高息为诱,月息少则3%,多则高达10%,在如此高息面前,群众早已忘记了投资风险,贪图利益而不能自拔。因为集资人没有什么增值业务,即使所谓的“公司”,也往往是骗人的幌子。所以,集资人返还集资款的本息必然通过用后来吸收的集资款来填补,以新款还旧账的手段,艰难的维持运作资金。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通常,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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