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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5 12:25:38
文档

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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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新修订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作了规定。对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需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提起诉讼;而对于决议无效情形,没有时间限制。另外,对于股东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也不受60日诉讼时效限制。对于股权收购事宜,股东需在决议通过后9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予受理。因此,股东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限制: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议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因此,对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限制。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维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挑战

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维护股东权益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在这个问题中,时效成为了一个关键因素。股东利益纠纷诉讼的时效性直接影响着股东是否能够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股东而言,及时提起诉讼对于解决争议、恢复损失至关重要。然而,时效问题也给股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股东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因此,解决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法律界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包括加强对时效规定的监管,提供更为灵活的时效规则,以及加强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维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挑战,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股东利益纠纷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时效性对于股东维权至关重要,但也带来了困扰。法律界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加强时效规定监管,提供灵活规则,并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维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挑战,才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v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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