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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回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5 1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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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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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三)受益人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二、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时候有以下原则: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

三、捡到50万元花了算不算犯法

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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