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离婚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等阶段。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准备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协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和其他材料(二张两寸单人免冠证件照、填写好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其次,在冷静期内,任一方都没有提出撤销离婚申请;最后冷静期过后,双方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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