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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17: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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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什么?

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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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一、著作权受到侵害该如何保留证据

(一)诉讼保全,所谓的诉讼保全,指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若遇到侵权,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固定、保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但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会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约束。

(二)公证保全,也就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由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因此,公证保全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三)自行保全,一般来说,自行保全证据主要分为直接打印、直接保存网页或者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而这三种方式在真实性或者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在实际案件中很难被法院采信,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网络侵权纠纷已延及到移动互联网络,自行保存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二、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

(二)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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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什么?

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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