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此条件有所变动。目前所知集团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一、企业集团是法律主体吗
企业集团是企业之间的联营形式,是一种企业群体组织,属于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
(1)说它是会计主体是指它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有一笔单独的会计账
(2)说它不是法律主体是指,如果出现法律责任,按照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各自单独追究,因为其内部企业都是法人,都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可以做个比喻。企业集团就像俱乐部,加入企业集团的企业就像俱乐部的会员。俱乐部的收入、费用当然需要一个单独的会计账簿,俱乐部是会计主体。但是如果俱乐部发生打架斗殴,那么是哪个会员的责任就要由哪个会员承担,所以俱乐部不是法律主体,加入俱乐部的会员法律责任自负。
二、企业集团的特征
1、市场结构的垄断性与兼容性
企业集团的产生就与市场的垄断有着密切的联系。集团是多个相关企业的联合体,它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必然会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形成以某个大企业为中心的商品产销网络,表现出市场结构的垄断特征。
2、企业产权的连锁性与独立性
实践和经验表明,资产纽带是企业集团维系其组织结构稳固,又便于实际运作的有效契约方式。实施资产纽带的关键在于理顺集团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公司产权的意义在于公司出资者对公司资产的实际占有权与支配权,一般表现为以股票为载体的股权。企业集团产权的连锁性主要是由此表现出来的。
3、成员企业的趋利性与协同性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所以成员企业的趋利性既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在经济的层面上提供了可能性;也由其独立法人地位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必然性。成员企业在不损害集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成员企业遵循独立自主原则,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4、组织管理的开放性与层控性
企业集团是一种独特的组合体。其管理不可能采用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的方式进行,而应采用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以股权为基础,获得投票表决权,或以契约为基础获得协调权等间接方式实施管理。集团可以通过整个目标的制定,行业现状调查和未来预测,股权的控制等方式对下属公司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策略进行间接影响,而下属公司对自身的管理模式、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的选择拥有最终决定权。由此看来,就集团的整体而言,集团的组织管理格局呈现开放性、兼容性和民主性的特征。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