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跑路,公司将以自由的资产承担相应的债务。
监事如果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等。
一、滥用法人地位是什么意思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
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二、监事可以参加股东会吗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在公司法的规定上是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监事必须出席或者列席股东会。但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样就说明监事拥有召集或主持股东会的权利,这样也就显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但是公司治理毕竟是更多的是考虑公司自治,所以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更具有效力。
三、公司欠债可抓法人吗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也是不可以抓法人代表的。因为债务属于民商事纠纷,公安机关并不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有重大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是违法犯罪的,才可以进行抓捕。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2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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