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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17: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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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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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单位犯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过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义务人五年逃税未发现是否追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第五十二条可以知道,偷逃税、抗税、骗税会被无期限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若是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最长五年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税局的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可以三年内可以追回税款,没有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再追征了。

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何理解呢?

纳税人逃税行为过了五年未被发现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局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再行政处罚,即不再处0.5至5倍罚款,既然行政处罚都不再追究,当然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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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偷税漏税,出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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