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手机软件交管12123上申请车辆转籍业务,车辆类型必须是本人名下的非营运小型或者是微型载客汽车,在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后,可在交管12123上重新选择车辆牌照,以邮寄的方式或者是当地自取。
1、办理转籍的时候,首先要登录交管12123,找到机动车业务,选择机动车转籍申请。
2、根据办理的业务选择转籍的类型,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不变,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变化这两种。如果选择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不变,就可以选择所有人对应的机动车点击查询。选择转入地城市,点击下一步,填写车辆的相关信息,获取手机验证码,提交成功以后,就可以生成机动车转籍申请。
如果选择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变化,需要先选择转入地,点击下一步,填写原车主对应资料,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上传,然后获取验证码,提交成功以后就可以生成机动车转籍申请。
通过了交管12123受理完成机动车转籍的车辆,就可以直接到转入地车管所进行车辆查验,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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