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承担的费用是:
(一)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
(二)员工生活不能自理产生的陪护费;
(三)员工伤残的伤残津贴;
(四)双方解约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