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下面仅以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为例。该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此款后半段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留下了余地。河南富熙营养剂厂曾申请注册“同心”商标,宁夏某单位提出异议,认为“同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商标局认为“同心”明显具有第二含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该商标注册。同样,“平安”(青海县名)、“灯塔”(辽宁县名)也没有因为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未获注册。但是仍然有不幸运的案例发生,浙江某厂曾在动物饲料商品上申请注册“惠民”商标,由于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而没有被核准注册。可见,地名的第二含义有些捉摸不定,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这表明,这些标志虽然不能注册,但是允许使用,而且“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由于这类不具显著性的标志,比如在辣酱上使用“四川风味”,可能更有吸引顾客的力量,因而有人觉得使用这类商标会更有效果。但是没有取得注册的商标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至少不能有效对抗他人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标志,这样,你的广告和营销努力可能只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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