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本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还侵犯了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以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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