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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地役权关系可以解除?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15: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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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地役权关系可以解除?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法律相关解释有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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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法律相关解释有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法律相关解释有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取得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否

设立地役权的时间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三、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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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地役权关系可以解除?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法律相关解释有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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