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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不达标可以辞退员工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8 15: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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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不达标可以辞退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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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绩效不达标不能直接辞退员工,只有通过调岗并经过一系列程序后确认不适合工作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制定民主程序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辞退条件包括严重违纪、损害经济利益、不服从调动等。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劳动法,否则需承担责任,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维权。

法律分析

一、绩效不达标可以辞退员工吗?

不可以,正式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辞退是不合法的,一般在企业认为此岗位不适合而进行调岗最后确定不适合这个工作而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算是合法的,并且用人单位也不会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

要以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办理,比如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则辞退才算是合法的;

企业需要做的:

1,绩效考核标准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2,保留绩效考核、培训或调岗的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进而认定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对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绩效考核标准、绩效标准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公告证据、员工绩效考核材料、培训或调岗证据、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二、企业辞退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辞退职工条件是什么?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

员工的绩效考核不符合规定,就代表此员工没有能力胜任此工作,但如果用人单位经此理由而进行辞退员工那么这种做法就算是违反了劳动法,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此说明的话,那么就算是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合法的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此时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能仅因绩效不达标而辞退员工,而应通过调岗等合法程序进行处理。企业在辞退员工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思想教育和合理处分,并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避免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辞退职工的条件包括严重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经济损失、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法律规定,违法辞退将承担相应责任,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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