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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刑罚程度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31 03: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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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刑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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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及责任形式,以及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区分。根据骗取贷款数额和损失情节的不同,判处不同的刑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认定为金融诈骗罪或其他犯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相似,但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在客观行为上有相似性,但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和损失情节。

法律分析

一、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为:

(一)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那么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巨大的,那么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骗取贷款罪的责任形式

骗取贷款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按照相应的金融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结语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数额的贷款骗取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和罚金。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判决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组合。骗取贷款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触犯其他金融诈骗罪。根据立案标准,特定数额、重大损失或多次实施等情形都应当追诉。与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相比,骗取贷款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有所区别,但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损失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以确定最终适用的罪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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