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脚踏行驶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米;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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