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
举报、控告、举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自愿投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转移的违反治安管理事件,应立即受理并登记。
受理通报、控告、通报、通报后,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立即进行调查的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通知通报人、通报人、通报人、通报人、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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