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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这两种罪名?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21 0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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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这两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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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行为方式和主观意图。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资金使用权,行为方式是挪用,目的是暂时使用并准备归还;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行为方式是侵占,目的是非法占有。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后主观意图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且有能力退还,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结语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侵犯客体、时象、客观表现和主观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以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使用或借贷单位资金为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行为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金额较大,而职务侵占罪只有金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在主观上,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资金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财物所有权。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后行为人的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企图永久占有,即使有能力退还,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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