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指定赠与、夫妻双方的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这些情况下,这些财产不能作为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一、遗产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在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
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4、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根据特定情形,如指定赠与、夫妻双方的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等,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不受离婚时的分割影响。因此,在处理遗产房产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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