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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1 0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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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作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法定不予起诉的有哪些情形。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别赦免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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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作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法定不予起诉的有哪些情形。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别赦免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作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

法定不予起诉的有哪些情形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别赦免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刑事拘留的条件就是还未满足拘留条件的情形是不用拘留的。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期限最长的是多少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只不过刑事拘留属于较为严厉的限制以及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刑事拘留有着法定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才能被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其监护人可以在场。

二、面对超期羁押,应该怎么申诉?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是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如果是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如果是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

当收到亲友的羁押消息后,最重要的是了解他所羁押的场所,这样有利于考虑处理方案,由于拘留人员涉案较轻,拘留时间较短,只需给当事人送去一些衣物和金钱即可;关押在看守所的,则需要尽快与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联系,因为当事人已涉嫌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将关乎公民的生命和自由。

相关内容: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下面,就由优律师为你介绍。

一、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侦查羁押期限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上所述,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当然这其中是经过了多次延长的,通常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时候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不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哪些情形

不予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只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是免于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形,但在一定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国家补偿机制、民事侵权赔偿等有效途径获得物质方面的救济。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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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对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以上几种情形的,可以作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法定不予起诉的有哪些情形。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别赦免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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