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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补偿类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21 03: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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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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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土地的征收与房屋的拆迁,并不是就连在一起。因为有些时候被征收的仅仅是土地,因为土地上不存在房屋,那自然也就不会出现房屋一并被拆迁的情况。对土地的征收和对房屋的拆迁,其实对应的补偿标准不同。若是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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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补偿类型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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