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一、超出债务范围的非法拘禁如何定性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共鸣的身体自由权。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共鸣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共鸣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共鸣的身体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共鸣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共鸣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3、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共鸣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共鸣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共鸣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共鸣,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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