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金融领域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行为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因此金融从业者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避免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列举了可撤销合同的具体种类,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和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合同。最后指出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包括产生的原因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法律分析
在金融领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行为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这些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甚至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金融从业者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避免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具体种类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拓展延伸
撤销权的行使须注意事项:
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享有撤销权的事由后,可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对方无异议的,合同被撤销。对方撤销合同有异议的,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结语
金融领域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行为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甚至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金融从业者应当遵守道德规范,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避免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了解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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