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员工本人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员工本人原因引起的其他事故,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法律如何保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权益?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首先,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工人的交通工具和通勤路线符合安全标准。其次,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工人了解安全规定和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法。如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雇主应及时提供救助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主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权益。
结语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了雇主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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