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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前提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5 18: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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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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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排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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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但如此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应是法院应当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或在判决时没有财产,但日后有赔偿能力的,不让其履行赔偿义务将不利于惩戒犯罪分子和保护受害人利益。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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