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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如何确保权益?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5 08:36:29
文档

离职前如何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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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法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使被拒,员工仍可离职并获得试用期工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辞职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满3天后可中止工作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付清工资。辞职信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于具体情况,需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

法律分析

一、提前辞职不让走怎么办?

提前辞职不让走的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公司,并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让走,员工也可以离职,公司也应该支付试用期应得的工资。如果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不让走,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辞职的注意事项

1、试用期辞职的程序及手续: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辞职的通知,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2、试用期辞职信、试用期离职信、试用期辞职报告、试用期离职报告、试用期辞职通知书、试用期离职通知书、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书写方法。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书写即可。范文可以通过试用期辞职信、试用期离职信、试用期辞职报告、试用期离职报告、试用期辞职通知书、试用期离职通知书、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范文来阅看参考。

对于辞职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来执行,特别是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事业进行认定,如果对辞职的具体事项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结语

在试用期辞职时,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需继续工作3天,第4天可中止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并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法。辞职信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来书写。对于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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