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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纠纷:如何维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5 08: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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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纠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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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等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办理离职手续。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迁转。申请劳动仲裁时,可提前30天书面离职,用人单位需结清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拒绝可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解除证明,否则承担责任。离职时可提前申请、协商或直接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分析

建议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进行解决,因为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如果不续签,实际上就等于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为自己正常的办理离职手续的。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如下所述:1、与公司协商解决

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自动解除,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还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应按该法第89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如果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局申诉。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结语

建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终止问题,因为合同到期后如果不续签,劳动关系实际上会自动解除。公司有责任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迁转等。如果公司拒绝协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书面申请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不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法律条文,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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