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未交接工作视为未办离职手续,可算作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提供解除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保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与否不影响其辞职权,但需提前通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单位无权不办理交接。劳动者应保留证据,如存根签收,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离职前没有交接算不算旷工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离职前劳动者未交接工作的,视为没有办离职手续,未算正式离职,如果无故不到用人单位的,可以算作旷工。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辞职不同意怎么办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论单位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但是,处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防止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损害公司利益,劳动法规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转聘的员工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提出辞职超过三十天的,或试用期超过三天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了,单位也没有任何权利不办理交接,如果因为及时办理交接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有权追究动公司的。
2、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的时候需要保留证据,比如说可以在辞职报告的下方设计一个存根,交给部门领导时,要其签收保存。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前未进行工作交接被视为未办理离职手续,可能被视为旷工。劳动者提出辞职时,单位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其行使辞职权利,但需遵守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时,应保留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请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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