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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犯罪吗判几年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0-16 14: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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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犯罪吗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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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校园暴力要被判几年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校园暴力主要有哪些情况

近年来,勒索钱物、恃强凌弱、打架斗殴等校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这已不是个别学校的个别现象,较突出的校园暴力有如下几种:

1、勒索钱物;

勒索钱物的现象近年来较为常见。这类暴力活动常常是以团伙形式出现,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他们早已了解好的目标。

2、聚众斗殴;

一些学生由于受社会的不良现象和一些粗俗港台影视片影响,崇拜那些“草莽英雄”、“黑社会老大”,还有一些同学大讲“哥们义气”,因此在学校拉帮结派,常因一些小事聚众斗殴,这类暴力事件涉及人较多,造成的危害也较大。

3、随意伤人;

部分中学生唯我独尊,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在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或个人的利益受到损伤时,甚至采取了恶性的手段,校园“暴力”事件虽然为数并不很多,并且大都发生得较隐蔽,但其反面影响是极大的。

校园暴力如何解决

1、学校应该在学校内做好预防措施,校园发生暴力事件的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2)加强对校内有精神病症状病人的监控;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心,劝其在家休养治疗,经济待遇上给与照顾帮助。

(4)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模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2、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可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2)立即报告局安管科。先口头、后书面。

(3)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

(4)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学校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与歹徒周旋,尽力规劝其中之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学生,并迅速疏散之安全的地方。

(5)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学生是校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同时也是防止校园暴力的主要力量。对学生来说,让“暴力”远离校园,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暴力滋生的土壤。

每个同学都要树立正气,这样才会形成学校的正气,这就要求我们同学要按中小学生守则要求自己,养成举止文明、自尊自爱、尊重他人、团结互助的好品德和好习惯。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该怎么办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举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伤残等多种直接后果,同时也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造成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

(3)赔偿的项目

a、死亡赔偿金。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赔偿。

b、残疾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c、医疗费与康复费赔偿。

d、护理费。

e、交通费。

f、营养费。

g、住院伙食补助费。

h、误工费。

i、精神损害赔偿。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 该内容由 苑海森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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