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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