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包土地用于教学的不予征收契税。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学校承包土地用于教学属于契税的免征范围。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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