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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证丢失,能否补办?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6: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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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证丢失,能否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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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房子宅基证找不到可以补办,补办宅基地土地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需进行公告并补发新证书。征收土地需要依法程序批准,并进行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并听取相关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与听证会并提出修改方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政府签订协议。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老房子宅基证找不到是可以补办的,宅基地土地证补办需要材料如下: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补办宅基证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等。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需在报纸上公告并申请补发新证。买卖、继承、赠与分宗需要双方共同办理。委托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征收土地需依法程序,并进行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如有异议,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相关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 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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