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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与计算方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9 18: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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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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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淮安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三级工伤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享受补助金和津贴待遇。如果需要生活护理,可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淮安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3个月;

2、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3、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如果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按照淮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淮安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需要生活护理,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退休后,工伤职工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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