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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处罚施工单位法规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09 18: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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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处罚施工单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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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分析: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是指

(1) 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 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

(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4) 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行为。

(5) 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6) 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行为。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 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 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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