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审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改为网上年报制度。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为律师解答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所需材料的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时候年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另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只要在网上进行年报即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不需要以前的那种“验照年检”,改为“年报制度”。
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材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二)个体户经营范围中设计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六)属于港澳居民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属于台湾居民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属于台湾农民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就是律师为你解答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法律问题,你了解了吗?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结语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通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年检,改为网上进行年报。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以上是律师为您解答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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