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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股东能否追究债务纠纷责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1 0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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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股东能否追究债务纠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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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在债务纠纷中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但若原股东未足额出资且受让人不知情,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可向公司借款,但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向公司借款。股东需遵守法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法律分析

一、有债务纠纷可追诉原公司股东吗

1、有债务纠纷,一般不可以追诉原公司的股东。但如果原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受让人对此不知情的,可以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责。而一般情形下,是由新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还

1、视情况而定,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但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向公司借款。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债务纠纷追诉原公司股东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然而,如果原股东未足额出资且受让人对此不知情,可以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责。此外,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如果股东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可以借款。然而,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向公司借款。公司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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