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主旨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特定情况有特殊规定,如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申请复议。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情况需当事人自行了解。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办理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政结果不满意需要复议的,就要向对其做出处罚的机构的上一级提出复议,若仍然不满意,就接着再往上一级机构提出复议。而具体的情况需要当事人自行去了解。
结语
行政复议的办理部门有一定的规定,具体情况需要当事人自行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复议机构,若仍不满意,可继续向上一级机构提出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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