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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过的罪犯是否属于累犯?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1 0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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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过的罪犯是否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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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罪行的犯罪分子,而特别累犯是指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拓展延伸

缓刑是否能够降低罪犯的累犯风险?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罪犯的累犯风险。缓刑是指判决时将刑罚暂缓执行,并给予罪犯一定的社区监管和辅导,以期改变其犯罪行为。通过缓刑,罪犯有机会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此外,缓刑还可以减少监狱资源的占用,降低社会成本。然而,缓刑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且有一定的风险。如果罪犯未能遵守缓刑期间的规定,再次犯罪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缓刑的有效性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个体情况、社区监管的有效性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

结语

累犯在我国刑法中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犯罪的情况。特别累犯则是指在任何时候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人。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罪犯的累犯风险,通过社区监管和辅导帮助罪犯改变行为。然而,缓刑仍需综合考虑个体情况、社区监管有效性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以确保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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