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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如果居民不满意搬迁计划,他们能否避免被强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1 0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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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如果居民不满意搬迁计划,他们能否避免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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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拒绝搬迁不会导致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签拆迁协议,征收方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可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强拆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一、签订拆迁协议后,因不满意拒绝搬迁,会被强拆吗

不可以。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诉讼,又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被拆迁人只要不签拆迁协议,征收方就不能强拆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方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先向被拆迁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视为被拆迁人弃权,默认了拆迁方确定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而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强拆是一种合法的强拆。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拆迁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不在一定期限内搬迁,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因此,拒绝搬迁并不会直接导致强拆,但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司法强拆的风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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