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这一修改为公司设立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一、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1)将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将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4)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
(2)将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结语
新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了放宽。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不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此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这一系列修改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设立的便利性和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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