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犯人。保外就医是其中一种具体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怀孕或哺乳条件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其条件是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三类服刑犯人暂时解除羁押,让其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宥措施。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是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监外执行是指对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刑罚执行期限内暂时离开监狱进行工作、学习或进行其他活动。保外就医则是指对因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时离开监狱接受医疗治疗。这两个制度的实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包括申请条件、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在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注重平衡刑罚目的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罪犯的人权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对已经收监的服刑犯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人性化的法律规定,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犯人提供了回归社会治疗疾病的宽容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是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其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平衡刑罚目的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罪犯的人权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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