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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1 0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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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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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无最低要求,但需满足其他条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额负责。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协议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有过错的合伙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多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1.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是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具有连带的关系,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的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书面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名称等。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与法人的特征不同。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因此,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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