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建房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自建房居民符合条件可获得补偿安置费。条件包括持有北京户口、无其他正式住房等。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部门应支付搬迁费或提供临时安置费。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可适当补偿。继续改建、装饰被通知暂停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可根据自建房面积估算补偿金额。
法律分析
一、北京市自建房拆迁补偿政策规定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1、单独立户;
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三、哪些情况下房屋拆迁没有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建筑物面积和土地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迁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和房屋装饰,不予补偿。
在北京市有些居民生活在自建房中,如果政府因为基础设施建设要进行拆迁的,自建房居民符合条件的能拿到补偿安置费。这些条件有持有北京户口、除了自建房没有其它正式住房等。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建房的面积算出补偿款大致数额。
结语
根据北京市的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如果居民符合条件,如持有北京户口、除自建房外没有其他正式住房等,他们可以申请拆迁安置补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话,政府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但是,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接到暂停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改建、扩建等工程的部分不予补偿。根据自建房的面积,被拆迁人可以大致计算出补偿款的数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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