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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0 2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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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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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及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诉讼类型。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确认公司决议无效的诉讼常见,而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诉讼较少。六类主体可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法院通常认定非法解除股东资格、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侵犯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以及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决议为无效。确认公司决议有效需要有关主体对决议效力持异议。

法律分析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包括确认决议无效、确认决议有效两种诉讼类型实践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公司法领域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关于确认决议无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与之相对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因此以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也较为少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原告既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也可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讼数量将会明显增长。

2、六类主体可提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是针对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都有六类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这六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可以针对任何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仅可针对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决议的效力提起确认之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不仅可以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

3、实践中,五类公司决议会被法院认定无效(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公司决议(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公司决议(4)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或过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5)不具有股东(董事)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以有关主体对公司决议的效力持有异议为前提。

结语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和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是常见的公司法领域诉讼案件类型。根据该司法解释,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和债权人等六类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法院在实践中通常认定非法解除股东资格、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侵犯股东法定权利、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不具有股东(董事)资格的主体作出的决议为无效。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前提是有关主体对决议的效力持有异议。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诉讼数量预计将会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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