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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权益与义务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9 20: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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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权益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需验资并报送相关文件,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定价,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信息、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律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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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需验资并报送相关文件,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定价,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信息、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律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需验资并报送相关文件,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定价,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信息、股东姓名、出资额等。

法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结语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重要凭证,应当准确记录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信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也应清晰标注,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出资证明书的盖章是其合法性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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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权益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规定:股东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全体股东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需验资并报送相关文件,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定价,股东需补足差额,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信息、股东姓名、出资额等。法律分析;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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