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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