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录音的获取方法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闯入他人家中偷拍偷录,不得采取威逼利诱的方法获得录音内容;录音作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由双方进行质证;录音不得经过篡改、剪辑、拼凑,要保证完整性;录音应当和所证明的事项有所关联,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提交录音原件。满足以上条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章》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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