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办企业拆迁的补偿包括拆迁资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政策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需满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情形。
法律分析
基地办企业拆迁有以下四部分补偿: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条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是指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拆迁企业进行补偿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拆迁企业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和其他补偿方式。具体的程序包括拆迁方案的制定、评估和公示,补偿方式的确定和协商,以及补偿款项的支付和安置安排等。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旨在保护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拆迁补偿是针对基地办企业拆迁而设立的制度,包括资产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费用和奖励费用等四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条规定,拆迁是为了满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了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合法。拆迁补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拆迁方案的制定、评估、公示,补偿方式的确定和协商,以及补偿款项的支付和安置安排等。拆迁补偿的目的是确保被拆迁企业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使拆迁过程公平、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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