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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是什么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采 时间:2023-11-12 0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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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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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下:

1.学校,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2.家庭,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

3.社会,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

4.生理,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一、诱发未成年犯罪的十个陷阱

(一)沉迷网络

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在近几年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及盗窃案中,与网络有密切关联的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30%,许多少年因迷恋网络而不能自拔,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淡忘了亲情友谊,甚至触犯法律。

据初步统计,近年来,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还在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黄色诱惑

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性”是一个让他们充满好奇的领域,一些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发展成尝试,极可能引发犯罪。

从一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黄色诱惑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要诱因,在一中院审理的50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8%左右,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未成年人。

(三)盲目攀比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间的生活状况还存在许多差别。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这类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

(四)交友不慎

在一中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是因为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为讲所谓的哥们儿义气,不分是非,不管是否违法,盲目跟从,当面对法律制裁时,才感到后悔莫及。

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有近15%的案件被告人是由于交友

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五)沾染恶习

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青少年有着很强的毒害性。从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有近10%的少年犯罪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惯开始的。

(六)情感纠葛

许多家长都有过这样的感受,现在的孩子成熟得太早了。有的孩子上初中就开始所谓的谈恋爱,不成熟的恋爱观、婚姻观让许多未成年人耽误了学习,甚至误入歧途,酿成终生后悔的恶果。

据统计,在一中院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情感纠葛而导致犯罪的占到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早恋毁了许多孩子的一生,也使许多家庭从此陷入不尽的痛苦之中。

(七)模仿追风

从影视文学作品到网络游戏,处处充斥的凶杀、暴力等场面像毒品一样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是非善恶不分,只是一味地追风模仿,将寻找所谓的刺激作为时尚,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竟有近10%的案件与孩子们的

模仿追风有关。

(八)骄纵溺爱

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作为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但并不是不明是非、百依百顺、过分迁就的溺爱,骄纵溺爱的教育方式会影响孩子的成长。

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良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近85%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而其中的骄纵溺爱约占一半以上。

(九)粗暴管教

与骄纵溺爱相反的一种对待子女的方式就是简单粗暴,发现孩子身上的毛病或孩子犯了错误时,不是循循善诱,而是拳脚相加。许多家长粗暴的管教方式使一些孩子产生了逆反心理,导致他们一错再错,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在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我们通过与小被告人的接触发现,有近两成的孩子在家中曾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家长粗暴的教育方式把他们推出了家庭,逼上了歧途。

(十)流浪失控

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沦为社会的罪人。

二、学校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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